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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案

  • 日期:92-10-2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案。案由為:高雄市政府未能整合市府相關單位相互配合支援,致無法有效管理市有非公用土地;又未及時發現市有非公用土地遭違法使用或占用,並儘速依法排除,致無法有效遏止占用情事發生;復對於已出租及遭占用之市有非公用土地,經法院判決時效消滅無法求償或已逾求償時效,將無法求償之積欠租金及使用補償金,高達一億一、七四一萬餘元,損及政府權益,均有重大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市政府並未落實執行「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八十九條:「管理機關對於市有財產之使用狀況,有無被占用,出租之財產有無轉讓、頂替或其他違約情事,應實施定期抽查或普查。」之規定,諸如高雄市苓雅區五權段六八五地號市有土地,面積一四三平方公尺,原係林蕃昌及王秋燕兩人所占用,上述二人於九十年底及九十一年初申請承租,分別承租二十八及二十六平方公尺,承租戶並未申請使用土地同意書,即在其各自原有房屋後承租之市有地興建三樓違建,惟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並未落實定期抽查或普查制度,迨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於九十一年十月,會同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第四科人員實地抽查,始行查覺;又該局經管三民區河濱段三三九及三四二等地號市有土地,占用人玉皇宮雖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申請承租,惟於審查期間,該占用人自行拆除舊有建物搭蓋新違建,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嗣後雖函請該府工務局違建處理隊拆除,惟迄九十二年五月,拆除工作尚未完成發包等,具見高雄市政府長期以來,疏於確實掌握市有非公用土地現況,亦未及時依規定處理市有土地被占用或違法使用,確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迄九十二年五月底止,該府已出租及遭占用之市有非公用土地,相關訴訟求償案件,經占用人抗告,法院判決時效消滅者計有十件,時效消滅金額計四二八萬四、四一二元。自七十五年六月迄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止,預計時效消滅金額,經統計租金金額為六八○萬四、六○七元,使用補償金金額為一○、六三二萬七、○七六元(截至八十六年下期),共計一億一、三一三萬一、六八三元。為免因行政效能之不彰,導致積欠之租金及使用補償金時效消滅,損及政府權益,造成民眾心存僥倖,競相效仿,高雄市政府允應切實檢討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