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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臺灣土地銀行案

  • 日期:92-10-2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臺灣土地銀行案。案由為:臺灣土地銀行暨所屬彰化分行,對本案借款戶得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塗銷部分擔保品,未依該行各級主管人員授信授權額度表規定,報請總行核准,復未依本案該分行徵信人員「先行償還五五、八00、000元後,准予就申請部分等五筆土地塗銷」之調查意見,竟另核准同意以「先清償四千萬元及全部利息,餘開具三千萬元支票備償」,且未俟該三千萬元支票兌現,即擅自核發債務部分清償證明書,嗣三千萬元支票遭退票,致該行權益嚴重受損,顯有違常情,亦不無圖利他人之嫌;另於本案借款戶之債權存續期間,及辦理本案部分擔保品之塗銷時,該分行之徵信及覆審,顯未落實;未於規定限期內,轉列催收款項及轉銷呆帳;亦未依規定於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項轉銷呆帳時,即查明處理、考核本授信案,並議處失職人員等,均涉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借款戶得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以坐落彰化縣福興鄉福興段之二十一筆土地,面積計五、六四八平方公尺,作為擔保,向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申貸購地放款七、五00萬元,經該分行查估,該擔保品之價值僅為四、六二九萬餘元,案經函報總行擬貸七千萬元,嗣經總行於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同意核貸擔保放款四、0五0萬元,無擔保放款二、九三0萬元,共計六、九八0萬元,期限三年。該分行並於同年四月七日撥款,嗣該公司自八十二年七月起,繳息即欠正常。
  糾正案文復表示: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辦理本案借款戶授信案,該借款戶於八十三年五月八日發生逾期,屢催不理,該分行迄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轉列催收款項,金額為三一、五九九、一九四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始函報總行轉銷呆帳,估計可收回金額為一一、四0二、二四0元,皆已延宕處理,尤以轉銷呆帳竟延宕三年餘。經核該分行未依前揭規定,本案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應轉銷為呆帳,延宕處理,洵有違失。另臺灣土地銀行總行,對本授信案之有關失職人員延宕處理,且認渠等之違失事屬「情節輕微」,僅對四名案關失職人員各處申誡乙次,其議處顯屬過輕,洵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