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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

  • 日期:92-10-2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案由為:台北縣新莊市「台北新家族」,未按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於申請時檢附相關結構詳圖,且檢送與設計圖說不符之結構計算書,台北縣政府未能落實審核;另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對於本案結構詳圖等相關案卷,保管不力,致人民於提起訴訟時,無卷可考,影響人民權益甚鉅,均有疏失。由該院函請內政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八二莊建字第五七八號建造執照,及八五莊使字第一七六號使用執照,依卷附建築圖說有關結構部分,僅有各層結構平面圖,確無樑、柱、版、牆、樓梯、電梯等配筋詳圖,復查建築圖之「圖號索引表」亦未編列該等圖號,顯見上述建造執照申請時,並未檢附「載明各部斷面大小及所用材料」之結構詳圖,與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八目但書規定,顯有不符。而台北縣政府未能確實審核,即核發上述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予建商,顯見其審核流程,徒具形式,核有疏失。
二、 另台北縣政府雖曾以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九十北府工使字第0九0五八二號函復陳訴人等,略以:「台端申請本府工務局核發之八五莊使字第一七六號使用執照,影印圖說乙案,經多次調閱,均尋無案內之樑、柱、版配筋圖…」,復以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北府工建字第0九二0三0五0九五號函復該院,略以:「…系爭建築物之建造執照,業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調借尚未歸還,因無原卷資料可稽,無法切實清查」。經該院派員赴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調閱八二莊建字第五七八號建造執照相關案卷,亦查無樑、柱、版、牆、樓梯、電梯等配筋詳圖,按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五項明定,有關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圖說,均應「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或損毀為止」,則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對於本案結構詳圖等相關案卷,保管不力,致人民於提起訴訟時,無卷可考,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亦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