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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案

  • 日期:92-10-2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案。案由為:嘉義縣政府明知坐落嘉義市堀川段四之二五四地號等二十八筆縣有土地,屬「嘉義市都市計畫」第二十三號公園用地範圍(現改編為第十八號公園用地),須留供日後開闢使用,竟於五十一年至五十六年間,陸續將之出售予私人,嚴重損害民眾權益及政府威信;又嘉義市政府於該市改制升格後,承接原嘉義縣政府相關職權業務,二十餘年來,卻未積極處理本案,任令其長期延宕,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 原「嘉義市都市計畫」第二十三號公園用地,坐落於嘉義市堀川段上,現況計五十六筆土地,面積約○.六五公頃,原均為嘉義縣所有。惟嘉義縣政府明知其中坐落嘉義市堀川段四之二五四地號等二十八筆土地,屬公園用地範圍且須留供日後開闢使用,竟於五十一年至五十六年間,陸續出售予私人,肇致民眾購得上開土地後,因無法重新建築使用,而權益受損至鉅,該地區都市環境品質,更因此長期陷於低落,核其所為,嚴重損害民眾權益及政府威信,確有違失。
二、 本案公園用地自四十四年間變更為公園用地後,歷經數次檢討,仍維持公園用地之規劃。嗣於七十一年間嘉義市改制升格為省轄市,該市府遂承接原嘉義縣政府對嘉義市轄區之職權業務,並於七十五年間接管本案公園用地內之其餘二十五筆嘉義縣有土地,惟該市府對於上述遭嘉義縣政府不當出售之二十八筆土地,仍未能予以正視並積極謀求解決,致民眾殷切維護權益之期待,因而一再落空,足見該市府行事,因循敷衍,徒具形式,顯有怠忽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