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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張委員德銘、李委員伸一、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案

  • 日期:92-11-0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張委員德銘、李委員伸一、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案。案由為:行政院衛生署無視法令及其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職責,並輕忽傳染病預防之重要性,致平時除未定期查核各指定醫院之傳染病隔離病房及精確掌控病床數量,亦未落實傳染病分級照護、轉診制度、各指定醫院傳染病房隔離病房之指揮調度機制及律定病床調度之主辦機關及方式,迨SARS病情發生,復未能迅即督促各指定醫院,騰空隔離病床及進行統一調度作業;又該署怠於督促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於平時善盡徵用及徵調民間醫療資源及人力之責,迨台北市立和平醫院爆發SARS院內感染,致疫情失控時,始緊急進行徵調及籌設SARS專責醫院,顯然嚴重失序,招致訾議,洵有重大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衛生署雖於九十年間,依據傳染病隔離治療醫院指定辦法第六條規定,按政府採購法,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以科學儀器,實地檢測所有指定醫院隔離病房之功能,期輔導指定醫院,將該病房功能改善至合格。惟按前開規定,衛生署除應定期查核指定醫院隔離病房之設施、設備及作業品質外,亦應命指定醫院,將查核缺失,於規定之期限改善之,然該署於前開規定發布實施二年半餘,僅委外檢測乙次,除未曾對作業品質進行評估,對於查核缺失,亦未律定期限,命指定醫院改善,均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衛生署平時應督促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就轄區內之私立醫院、公共場所及民間醫事人力,依照傳染病特性、醫院之醫療品質、公共場所之適用性及醫事人員傳染病防治專長等,予以分類規劃、造冊備查,以備傳染病流行時,得以迅即徵用或徵調。惟衛生署平時未善盡監督之責,致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均未規劃並建立轄區內之私立醫院、公共場所及民間醫事人力之徵用或徵調名冊,失職在先,迄台灣SARS疫情,自九十二年三月間發生以來,亦未積極督促辦理,迨台北市立和平醫院自同年四月二十四日,爆發院內感染事件,引爆台灣地區SARS疫情,衛生署始徵調全省區域級以上醫院,為專責治療醫院,洵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