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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張委員德銘、李委員伸一、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案

  • 日期:92-11-0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張委員德銘、李委員伸一、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案。案由為:行政院衛生署怠於落實中央主管機關職責,致平時未訂定傳染病防治之訓練計畫、採檢、通報、火化之標準作業程序及建立不明病因、新興傳染病之個案審查流程,除造成逾一六% SARS通報病例,未採檢咽喉拭子及七九%通報病例,未採檢糞便檢體,嚴重影響病例審查作業品質,亦肇致地方醫療機構人員誤解傳染病防治圍堵策略之真諦,僅匆忙將疑似SARS致死屍體火化,對於該病體之感染源及病毒擴散情形,均未切實查明;該署復未審慎評估台灣地區SARS疫情高居世界前幾位之嚴重程度,猶誇稱「我國SARS病例數與世界各國相較並未有偏高情形」,顯失流行病學及公共衛生專業應有之警覺性。又衛生署、內政部未本於政府一體之團隊合作精神,共同防疫,除對於SARS致死屍體火化之管理權責,交相諉責,就主管業務亦未恪盡調查、統計之責,致火化數據未盡相符,且迭生錯誤,招致嚴重詬病,均顯有重大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衛生署對各醫療機構醫師,就尚無藥可醫之SARS法定傳染病致死屍體,火化前之通報及採檢相關事項,應善用傳染病防治之圍堵及隔離策略,訂定訓練計畫及標準作業流程,據以監督、指揮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責成轄內醫療機構暨人員,切實執行。該署平時未落實中央主管機關之職責,以致疫情發生時,部分醫師未能詳實判定及處置,迨該院調查後,該署復未切實檢討查究責任,猶藉詞諉過,印證媒體報導:「醫師開具死亡證明書登載疑似SARS死亡,根本沒有採檢、通報。」難謂非屬實情,均顯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監察院係於本(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寄發約詢通知,請內政部就前開火化數據等約詢問題查復說明,然內政部對該火化數據,卻混淆不清,除與衛生署數據顯有差異外,復因誤算而更正三次,核有怠慢之失。又衛生署對於該病故屍體遭火化者,除未能掌握每件個案有無通報及採檢外,其與內政部未盡相符部分,亦僅以「統計時間點不同所致」一語帶過,對於雙方統計之時間點及資訊更新之頻率,均未敘明,亦未能提出佐證資料,足證該署疫情相關數據之調查統計作為,亦有疏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