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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三)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國立東華大學案

  • 日期:92-11-13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三)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國立東華大學案。案由為:國立東華大學辦理「學人宿舍第二期工程」及「學生宿舍第四期工程」,營建管理服務之勞務採購,未依統包實施辦理,先行評估,確認事項,違背統包不含監造之規定,亦未依工程營建管理服務委任契約書所約定事項,確實執行,致專案管理廠商未善盡委任責任,造成後續得標廠商,依未合招標文件之興建計畫書,恣意施作,以獲取超額利潤,工程實際完成結果與原計畫需求,落差甚大,耗損無謂額外公帑;又該校辦理最有利標及統包案之招標過程,未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任意指定評選委員、材料規範審查作業草率及不當更改、評選項目權重分配欠允當、預算結構分析未經審查、製作不實評分表、不當支領評選作業費用等;且審計部派員抽核比對招標文件「主要建材需求及施工規範說明書」、得標廠商所提興建計畫書、工程合約書、送審資料及現場實際施作情形結果,發現有未依招標文件及規範說明書,提出興建計畫書、興建計畫書內容前後不一、材料設備設計不明、送審資料與材料規範說明書及工程合約書未合、現場未依送審資料進行施作等,諸多未合情事,國立東華大學皆未發覺,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二項工程,皆採固定價格之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其各項應規劃設計施作之項目數量及材料設備等,應等值於合約固定給付價格一億一千五百萬元(學人宿舍第二期工程)及一億四千萬元(學生宿舍第四期工程),然攸關價格之評選項目,僅有「工程材料與預算分析」乙項,占整體權重十%,顯有過低情事,且招標文件僅要求廠商,依範例簡表提送,並未嚴格要求須再提列各工程項目詳細表、數量計算及單價分析表,致無法有效審查各投標廠商總標價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及合理性,有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評選項目及子項「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情形」。又投標廠商所提送計畫案,除是否等值於合約金額,未經審查外,且合約訂定及材料設備送審時,亦未經嚴格審核,造成日後執行過程,產生爭議,致廠商任意提送施作情事。
  糾正案文復表示:本案學人宿舍第二期工程,廠商統包之範圍,係以總價一億一千萬元為限,須設計、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約九、七二○平方公尺等三種型式之建物,並提供有關之設備與週邊公共設施等項目。惟因整體作業疏失不當,實際完成之工程,其總樓地板面積僅為九、二九五平方公尺、尚差四二五平方公尺,且應施作之景觀(含照明、植栽)、道路及停車場等週邊公共設施,得標廠商以其所送計畫書之基本規劃,說明未來戶外配套措施不含於該工程範圍內,並於合約訂定時僅列排水工程(明溝),餘應施作項目,據述因提送計畫書已說明:僅屬示意,而未含於工程範圍者不予施作。致廠商實際完成施作項目,即缺漏景觀、道路及停車場工程,且因未完成停車場設施,而肇致使用執照申請時,未獲核發之情事。另學生宿舍第四期工程,招標文件均未規定,得採用替代方案,惟竟任得標廠商擅以替代方案辦理,致水電規劃系統與原材料設備規劃書內規劃案,有重大差異,影響電力系統原規劃使用性之安全係數,應全面檢討供電安全性及有無價差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