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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中壢市公所及觀音鄉公所案

  • 日期:92-11-18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中壢市公所及觀音鄉公所案。案由為:中壢市公所辦理該市環中東路、明德路、中豐路道路警示系統工程,核有諸多違失,且涉有浪費公帑、圖利特定廠商之嫌;又觀音鄉公所辦理該鄉成功路、台十五線安全島標誌改善工程之規劃、設計過程,亦有違失,並對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響;又桃園縣政府對於所轄市鄉公所辦理交通工程之安全設施,督導不周,以致發生上揭弊端,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道路警示系統工程(環中東路、明德路、中豐路)」係由中壢市公所自行設計,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編製工程預算書,該工程預算金額新台幣(下同)二二、二八三、九○六元,其中編列太陽能警示燈之單價三、八○五元(含五金配件及安裝費用)、數量五、○七三個,並訂有「太陽能警示燈功能」、「安裝通則說明」等規範。查該工程招標規格,與Panasonic型錄相同,核其辦理招標過程,有抄襲特定廠商規格,涉有綁標之嫌。另觀音鄉公所辦理「觀音鄉成功路、台十五線安全島標誌改善工程」,預算金額為一七、二四五、八七五元,訂有「太陽能警示燈功能」、「安裝通則說明」等規範,以及附有警示標誌與太陽能LCD發光元件之尺寸、位置標示圖等,原訂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開標,公告期間,接獲領標廠商向各單位反映:所訂規範,涉有專利權及獨家供應事宜。該公所即召集相關業務單位,開會決議:採購案涉有綁標疑慮,先予廢標。相關承辦人員亦虛心坦承疏失,並主動建議撤銷本工程。觀音鄉公所辦理該鄉成功路、台十五線安全島標誌改善工程之規劃、設計,核有違失,雖經該所適時停止發包,惟已對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糾正案文復表示:桃園縣政府以相關工程經費,由中壢市公所自籌經費,總經費未達五千萬元稽查金額以上為由,並未參與辦理及予以督導,惟桃園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成立,桃園縣政府未克盡上級政府稽核監督之職責,顯有未當;對於觀音鄉公所申請補助之工程單價,桃園縣政府既有存疑,又明知所設計使用之器材,尚未有國家標準,竟未詳加審核工程預算書圖,並率爾同意補助該工程一千七百二十萬元,僅刪減四萬餘元,以致產生缺失,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