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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龍客運火燒車案,監察院糾正交通部及交通部公路總局

  • 日期:92-11-18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守高、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案。案由為:交通部暨公路總局,未善盡監督及執行車輛之監理機制,輕縱尊龍客運等公司違規變更內裝,而危害公共安全,致生本案大客車六名乘客,因逃生門遭鐵板封閉,無法開啟,而慘遭大火燒死之重大事故,顯有違失。由該院送請交通部並轉飭所屬,於二個月內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表示:尊龍客運公司為招攬乘客提昇營運績效,於九十二年三月底,購入數批豪華型座椅,該公司對本案三十輛同型大客車進行改裝時,竟枉顧乘客之生命安全,於安全門通道上,設置鐵板,並於鐵板上再加設座椅。公路總局執行臨時檢驗時,僅著重砂石車、非法營運遊覽車之路邊稽查,卻未加強隨機於路邊及場站內,辦理大客車安全設備之稽查,該局於九十二年五月辦理客運業者之評鑑時,更早已發現該公司大客車安全門通道上設有座椅;公路總局未善盡違規大客車稽查之責,顯有放縱尊龍客運公司違法變更內裝,而危害公共安全之嫌,致生本案六名乘客死亡之重大事故,違失情節嚴重。
  糾正案文復表示:公路總局委外辦理國道客運業者之評鑑作業時,亦參與場站及路線等評鑑,然對攸關乘客生命財產安全之大客車安全逃生門、滅火器等設施,各該監理所檢查員,均未確實反應客運業者之缺失狀況,俾即時要求改善,致未能防範危安事故於未然,置乘客生命財產之安全於不顧;且對尊龍客運公司變更內裝之大客車,進行逃生安全門評鑑時,竟違反事實而登載安全門有標示且正常使用,致消費者無從藉由評鑑結果,安心選擇舒適安全之客運業者,評鑑制度淪為形式作業。交通部顯未善盡監督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確依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第二十點之規定,派員執行品質一致性核驗,該部亦未依該要點之規定,主動積極於指定地點,選取同型之車輛進行實車檢測,以確認車輛型式是否符合規定,洵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