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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雲林縣政府及麥寮鄉公所案

  • 日期:92-11-18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雲林縣政府及麥寮鄉公所案。案由為:雲林縣麥寮鄉公所辦理「海豐一區排水改善工程」及「後安一區、後安二區排水改善工程」,由機關首長逕予遴選相同工程顧問公司辦理評審,明顯規避「公開遴選」之規定,且委託規劃設計評選作業程序,未盡周延,製作預算書圖草率;又有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未能覈實審查預算等違失。雲林縣政府對於所轄麥寮鄉公所辦理上開二項工程,督導不周,亦有疏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麥寮鄉公所辦理雲三線橋頭至蚊港橋段道路以西部分區域排水工程,區分為「海豐、後安排水改善二件工程」,其委外設計監造作業以兩簽併陳之方式,由機關首長逕予遴選四家工程顧問公司辦理評審,明顯規避「公開遴選」之規定;且委託規劃設計評選作業程序,未盡周延,又不同施工地點之二項工程,其工程設計數量及金額完全相同,製作預算書圖草率,均有違失。且二項工程係分別委託不同顧問公司設計,並由不同主力及協力廠商得標,然其各該品管工程師所寫之施工計畫書完全相同,且部分機電設備,均採用相同廠牌、型號之設備履約,顯屬異常,麥寮鄉公所對此異常狀況,未能查明處理,核有疏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海豐、後安排水改善二件工程」,分別委託銘冠及宏如工程顧問公司編列預算書、圖,工程項目單價明顯偏高,且超額設計,麥寮鄉公所未能覈實審查預算,核有疏失。雲林縣政府對於所轄麥寮鄉公所辦理前揭二項工程之諸多違失,均未盡上級政府稽核監督之職責,亦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