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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

  • 日期:92-11-1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案由為: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設置無法令依據之「提昇環境品質工作大隊」,未詳細評估員額需求,且外借情形嚴重,又有統籌款補助憑證製作不實等情事;工作大隊工作時間規定、差勤管理及督導作業不當;清潔獎金之核發作業,有違法令規定;將經常性之清潔工作,長期由工作大隊臨時人員擔任,並由臨時人員擔任中、小隊長帶隊,及由臨時人員擔任稽查隊員,執行公務,均有未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政府為支援各鄉鎮市清潔人力之不足,提昇環境品質,八十一年七月三日,於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下設「提昇環境品質工作大隊」,工作大隊之隊員均為臨時人員,初期預算員額一六0人,八十三年七月納入六名捕犬人員,八十六年增編三十人,八十七年再增編一百人,目前預算員額二九六人,實際進用二九一人。經核工作大隊之成立或有必要,惟查其設置除無相關法令依據外,又未曾詳細評估人力需求及進行人力規劃,增置員額時亦然。再者上開年度所增經費,係以縣府統籌款補助鄉鎮公所方式辦理,而相關經費實係由縣府環保局支用,人力亦由該局統一調度,但縣府卻行文核定以統籌款補助土城市公所、平溪鄉公所,核定函內並載明「請公所納入預算依法收支」及檢據核銷,顯然名實不符。
  糾正案文復表示:工作大隊成立迄今已逾十年,隊員人數高達二九六人,其人數甚至多過台北縣部分鄉鎮清潔隊,相當於台北市一個區清潔隊之規模,如此大的編制,除大隊長係由縣府環保局委任技士兼任外,其餘人員包括中、小隊長及稽查隊員,全由臨時人員擔任,並由中、小隊長帶隊,及由稽查隊員執行公務,洵有未當,縣府實有儘速切實檢討改進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