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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2-11-1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所屬北台南分行,對本案借款戶鄭新列君擔保品之二次鑑價時間,相距僅一個月餘,查估價格卻暴增一、八七三萬餘元,約一二五%,未考慮其妥適性,復未審視外部因素,對授信擔保價值嚴重衝擊;且本案借款戶卻徵由原出售人方金海君之配偶黎洪英君為連帶保證人,抵押品復於借款當年十二月間,即又移轉為方金海君所有,似有悖常情,其徵信及覆審,顯未落實,致該行發生呆帳損失二千餘萬元;又本案借款戶原申貸核准之貸款用途為「購置土地」,嗣貸放後,部分款項用以償還該分行貸款戶林黃球之貸款,核與原申貸核准之貸款用途有違;亦未依規定,於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項轉銷呆帳時,即查明處理、考核本授信案,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等,均涉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借款戶鄭新列君,係於八十三年一月十日,以坐落台南縣七股鄉看坪段六五八地號之農地,作為擔保品,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申貸購地貸款一、六00萬元,該分行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依該行八十三年度農地估價調整表,按八十二年土地公告現值加成一五0%查估(每平方公尺二千元),估一、四九九萬元,並於八十三年二月七日核貨一、三四0萬元,保證人為方金海之妻黎洪英。嗣鄭君於同年二月十日,要求增貸,該分行遂於八十三年三月九日,改按時價查估該擔保品價值為三、三七二萬餘元(每平方公尺四千五百元),而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同意增貸一、六六0萬元,總計貸款三、000萬元。鄭君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將該筆土地移轉土地原所有人方君,並由方君繼續繳納利息,至八十六年十二月間發生逾欠,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轉列催收款三、一0八萬餘元。
  糾正案文復表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於本案借款戶之債權存續期間,未依規定,就擔保品目前變動之客觀情勢、整體性作查註意見,亦未依規定,每年至少辦理不定期調查一次,且本案借款戶,卻徵由原出售人方金海君之妻黎洪英君為連帶保證人,抵押品復於借款當年十二月間,即又移轉為方金海君所有,似有悖常情,其徵信及覆審,顯未落實,致未能確保該行權益,洵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