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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化學兵署案

  • 日期:92-11-20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化學兵署案。案由為: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化學兵署辦理核安演習,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對於本身業務與權責,認知粗疏,處置作為有欠積極,並失之因循;且該署未落實文書物品移交管理作業,人員離職調動,未依規定繕造移交清冊,以致憑證遺失,卻無法釐清責任歸屬,核有疏失。已由該院送請國防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九十一年八月九日法務部調查局北區機動組至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化學兵署(下稱化兵署)進行搜索,要求調閱核安演習及漢光演習相關帳冊憑證,該署即至庫房取出相關帳冊憑證,惟各年度帳冊憑證中,獨有「八十九年度核安演習預算支用憑證」總卷遍尋不著,隨後該署曾動員全署人力全面搜尋未果。該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一日,由監察官約談保管人陸鳳姣小姐(雇員,已於九十年六月一日調至化學兵學校)、及原承辦人李平貴中校(已於九十年三月一日調三九化兵群)、承辦人洪鎮宇少校等人,調查完結後,陸鳳姣以「保管八十九年核安經費原始憑證,於調職時遺失重要文件」、李平貴以「承辦八十九年核安經費,於調職時遺失重要原始憑證」,依國軍文書處理作業手冊遺失公文懲處基準之「遺失重要命令或重要文件」,對陸、李二員各記過乙次。
  糾正案文復表示:化兵署核安演習業務相關承辦人員,因循敷衍,對於本身業務職責,認知粗疏,不僅對於原始憑證應否退還委託單位,認識不清,對於未退還之前,應由何人保管,亦責任不明;承辦人員於獲知九十年度之原始憑證毋需退還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後,未能本於權責,究明八十九年度核安演習原始憑證是否亦毋需退還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進而追查該憑證究竟何在?顯有欠積極,並失之因循。而機關人員離職調動,自應繕造移交清冊,公文及重要憑證移交,亦應記錄備查,以明責任,「陸軍幹部工作經驗手冊」定有明文,相關人員自難諉為不知,而化兵署竟未落實相關管制措施,以致憑證遺失,卻無法釐清責任歸屬,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