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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糾正苗栗縣警察局案

  • 日期:92-11-19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苗栗縣警察局案。案由為:苗栗縣警察局所屬頭份分局南埔派出所,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黃國雄、黃國富二人後,未依規定製作逮捕通知書及犯罪嫌疑人筆錄,且於渠等簽署道歉和解書後,即予縱放,未移送檢察官處理;且查該分局有關本件刑案及公文處理,亦涉有多項違失,苗栗縣警察局未善盡監督、查核之責,難辭其咎,爰依法糾正。由該院函請內政部督促警政署轉飭所屬,切實檢討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所屬南埔派出所,於逮捕本案妨害公務現行犯後,未依規定,製作逮捕通知書及犯罪嫌疑人筆錄,核有違失;且查該分局陳報田美派出所警員黃學文工作紀錄簿所載內容,核與渠對黃錦城所製作之筆錄時間不符,該分局對南埔派出所本案刑事案件報告單,竟未經收文掛號程序,致無從查考收案日期,復對苗栗地院查證事項函復公文作業草率,致查復內容與事實不符,以上均有違失。
二、有關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埔派出所前主管警佐黃錦城及警員徐于鈞等二員,涉嫌「縱放人犯」乙節,雖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並移付懲戒受有記過處分在案,惟針對本案苗栗縣警察局對所屬人員,未善盡指揮監督之責,允宜切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