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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及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內政部案

  • 日期:92-05-0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及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內政部案。案由為:內政部為建築法規定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所屬營建署及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業務,負有指導及考核之責,惟該部卻長期漠視民眾普遍對建管人員之清廉程度評價甚低之事實,未針對現行建管法令、制度及執行層面,切實檢討並採取積極有效之防範、督導及考核等相關措施,以改善政府建管人員之風紀與操守問題,提高民眾對該類政府官員清廉程度之評價,顯有怠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依法務部委託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下稱政大選研中心)自八十六年七月至九十年十月止,為「台灣地區民眾對政府廉政主觀指標」就有關政府首長、公務人員、法官檢察官、公立醫院行政人員、警察、公營事業人員、教育人員、建管人員、金融證券、海關人員、稅務人員、環保人員、負責鉅額採購人員、負責工商登記人員、監理人員、殯葬人員、消防人員、受刑人之管理與教育人員等十八類政府官員之清廉程度進行八次民意調查。其中八十六至九十年度清廉程度評價最差三類為:負責鉅額採購人員、建管人員、殯葬人員,就其中「建管人員」均列十八類調查標的之「第十六名」。由上開調查結果顯示:一般民眾對「建管人員」風紀與操守之清廉程度,普遍評價甚低。
  糾正案文復表示:該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巡察內政部時,曾建議內政部,對於建築管理人員之風紀與操守問題,應予重視,據該部說明:已採如下六項措施:「一、評估業務流程協調主管單位研修(訂)具體防弊作為。二、消弭內部無效率、不便民事項,革新便民措施。三、設置政風檢舉信箱,政風檢舉專線電話,以鼓勵檢舉。四、實施政風訪查,瞭解民眾對機關清廉度及員工風紀之反映。五、受理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事件登錄。六、責成業務主管加強落實員工平時考核。」惟查前揭六項措施之實際執行情形及具體績效,該部雖多次函復說明,然其函復內容諸多非針對「建管人員之風紀與操守問題」所提之改善辦法,所採措施,亦未能顯示其具體執行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