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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規劃及辦理以替代役男作為機動保安警力,違反相關規定,遭監察院遭糾正

  • 日期:92-05-0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詹委員益彰、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內政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為: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規劃及辦理以替代役男作為機動保安警力,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等規定,配套措施殊欠完備。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金山鄉核能監督會等反核群眾近千人,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赴核二廠抗議,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先後派遣三個中隊計五二四名警力,其中替代役男四四八名,支援台北縣警察局及核二駐衛警,處理聚眾活動及突發重大狀況,群眾丟擲雞蛋、礦泉水及磚塊,並以推土機突破拒馬及電廠大門,準備衝進電廠,該廠宣布入「緊急戒備事故A級」,該總隊因公受傷十九名,其中役男十八名;另雲林縣興建林內焚化爐,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動工,保安警察第四總隊派遣力九一三名,其中役男七五八名,支援雲林縣警察局「一一一八」專案勤務,處理聚眾活動及突發重大狀況,當時二百多名群眾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該總隊因公受傷三十一名,其中役男二十八名受傷。
  糾正案復表示:內政部暨警政署將保安警察總隊常任警力,移撥至地方警察機關,或支援其他機關警察勤務,常任警力幾乎被掏一空,而以未具警察資格之替代役男,「替代」機動保安警力,以其承擔保安警察任務,違反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之規定,且不符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至明;又內政部及警政署既已將替代役機動保安警力納為常態需求,迄仍便宜行事,於法制面、役男素質、訓練成效及福利照顧等各項配套措施,殊欠完備,洵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