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案。案由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評估重件碼頭對環境之影響,係以監測及逕行判斷,取代科學實質評估,有悖於環境影響評估「預防重於補救」之精神,另於九十年六月五日,知悉海岸地形產生變化時,卻未即時釐清原因,研謀補救對策,致重件碼頭工程,結合颱風與沙源不足之多重影響,造成部分沙灘流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於審查「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時,未善盡審查責任,亦未切實監督該公司審慎面對沙灘流失問題,二者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電公司為興建核四廠,在未進入正式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前,曾於七十七年二月,將「核能四廠一、二號機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委託中華民國環境保護學會先行審查,其中黃煌煇教授於七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提出審查意見指出:「海洋重件碼頭…對於地形、海岸變化是否有影響,亦未見說明,若有相關的研究,台電公司應將其列入…。」范光龍教授並於同日提審查意見,略以:「…台電公司宜注意建廠後,對波浪、漂沙的監測,以防止福隆海水浴場岸沙流失。」如是可知,台電公司於進行核四廠環境影響評估前,已知悉沙灘流失等相關問題,當即應對此問題詳實評估,方屬盡責。
糾正案文復表示:台電公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第二冊4.1-53頁指出:「進出水口結構及重件碼頭興建後,是否將影響海岸地形變化,由於目前科技在數值分析及水工模型試驗中,均無法可靠預測海岸地形之變遷,惟據研判,其影響不致太大。另本公司將在前述海岸結構興建中及興建後,做長期之海岸地形變化監測……。」足見台電公司於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當時,並未以數值分析及水工模型試驗,評估重件碼頭之興建,對環境之影響,卻又以事後之環境監測、事前之逕行判斷,取代科學實質評估,有悖於環境影響評估「預防重於補救」之精神,亦不符「核能電廠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之立法目的。另原能會於審查環評報告時,未善盡審查責任,任由台電公司擅專妄為,二者均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