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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

  • 日期:92-09-1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案由為:台北縣新店市達觀鎮各區之起造人,雖分屬東華公司、東關公司及佳廣公司,惟土地所有權人,皆為東華公司,且三公司之登記營業所在地相同,東華、東關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同一人,嗣後起造人亦皆變更為東華公司,且各區申辦建造執照時間相近、各區土地多相毗鄰,台北縣政府不查,竟核准各區土地分別開發建築,致A1、A2、A5、A4-1、A4-2及A4-3區基地面積,合計近十公頃,僅提供0.2公頃土地,作兒童遊樂場使用,確有疏失。由該院送請內政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建築基地面積,合計達九.八五七公頃,然僅A2區因開發許可審查,而提供0.二公頃土地,作遊憩設施使用。依據當時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核算人口數約五、二五七人,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核計,共需設置兒童遊樂場約0.四公頃、閭鄰公園約0.七八公頃、服務設施(閭鄰中心、社區中心,面積無規定)、商業設施(市場、閭鄰商業中心等,面積無規定)、幼稚園及托兒所及國民小學(至少二公頃)等,明顯規避內政部「研商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執行有關疑義」會議紀錄。
  糾正案文復表示:另按內政部『研商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執行有關疑義』會議紀錄第一案決議(二):「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都市計畫、土木、水利單位現場勘查,檢討其公共設施、公用設備足資配合時」,始可免再申請山坡地建築開發許可,惟縣府僅以起造人及設計人切結「水源供應或鄰近之道路交通、排水系統、電力及垃圾等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服務必能自行完全配合」,即准予併案辦理開發許可,亦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