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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苗栗縣苗栗市公所案

  • 日期:92-09-1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苗栗縣苗栗市公所案。案由為:苗栗縣政府與苗栗市公所違法濫權,坐視由時任公職與民意代表者籌組開闢郵電街地下道促進委員會,以欠缺適法性及不具可行性之理由,於取得陳訴人等同意書,變更渠等原屬住宅區土地為道路用地後,卻拒絕履行原承諾事項;苗栗市公所復於郵電街用地徵收完成後,對於鐵路以東部分均未依變更理由及計畫進度興建道路,苗栗縣政府未善盡監督職責,且於時隔十餘年後將苗栗市公所未如期依計畫使用之土地重新提出「苗栗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向內政部申請補助,繼續辦理新建工程開闢。苗栗縣政府與苗栗市公所廢弛職務,致陳訴人等權益嚴重受損,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苗栗縣苗栗市公所為辦理都市計畫Ⅱ∣一八號道路(按即郵電街道路)工程,於民國(下同)七十八年五月間,核定公告徵收苗栗縣苗栗市苗栗段二三一∣三一地號等八十七筆土地及一併徵收其地上物。陳訴人等於九十年間,依行為時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向苗栗縣政府申請照原徵收價格,收回坐落苗栗縣苗栗市苗栗段二七六∣一一三地號等迄未依計畫開闢之道路土地,案經苗栗縣政府報經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0五三二二號函核定不予發還系爭土地,陳訴人等不服。
  糾正案文復表示:七十八年間,由地方政府官員、民意代表及里長等所組成之「苗栗市開闢郵電街地下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開闢促進會),曾承諾由渠等另行募款,以不低於每坪新台幣十七萬元之地價,補償其徵收公告現值與市價間差額及土地增值稅,以取得渠等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同意書,供苗栗市公所開闢郵電街地下道使用,惟苗栗市公所迄今仍對上開地價補償之約定,置之不理,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強行拆除其地上物,有違誠信原則;又系爭郵電街工程用地,在縱貫鐵路以西部分,雖已於八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完工,惟縱貫鐵路以東(陳訴人原有土地)部分逾十餘年,苗栗市公所均未發包施工,迨至九十年底,始交由苗栗縣政府併同建功街、長春街等其他道路新建工程一併辦理,顯未依原核准徵收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應准渠等照原徵收價額收回被徵收土地云云,向該院陳訴,案經該院調閱全案相關卷證,並約詢中央及地方主管人員,綜查苗栗縣政府與苗栗市公所違法濫權,廢弛職務,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