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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國防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案

  • 日期:92-09-18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國防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為: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前上校庭長湯光隆,營外酗酒駕車肇事,態度驕縱,目無法紀,應非偶發事件,顯見國防部對軍事審判主管人員,用人不當,督導不周;而該部對本案諸多疑點之調查,草率輕忽,態度消極,如非另有隱情,誠難脫縱容違法亂紀之嫌。該部諸多作為,核有違失。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未依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湯光隆酒後駕車肇事案件,處理程序,嚴重瑕疵,恐影響法院對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倘非刻意隱匿包庇涉案人,即有重大疏失。內政部警政署對所屬處理高階政府官員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顯未善盡督導之責,亦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前上校庭長湯光隆酗酒駕車肇事事件,國防部以異於常規之方式,於案發後一星期,即核准湯光隆退伍離營,致失查明相關事實真相之機。另依據警政署「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交通稽查執行要領」及「取締酒後駕車程序」之規定,執勤員警檢測酒精濃度前,應先告知,並確認受測者已飲酒結束十五分鐘以上,或提供礦泉水給受測者漱口,並填註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以免影響酒測結果,致失刑事訴訟程序上之證據資格。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隨案附送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之「酒精濃度測定值單」上,竟遭手寫註記「酒測前未漱口」。該等「酒測前未漱口」,究係何人於何種場合手寫之註記,即啟人疑竇。惟其意在影響法院判決結果,脫免涉案人之刑責,應可確定。就此疑點,軍事檢察官亦未調查。國防部所屬最高軍事法院庭長,無視法令規定,營外酗酒駕車肇事,應非偶發事件,顯見國防部對軍事審判主管人員,用人不當,督導不周;而該部對本案之諸多疑點之調查,草率輕忽,態度消極,如非另有隱情,誠難脫縱容違法亂紀之嫌。該部諸多作為,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湯光隆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員警製作筆錄上,雖承認渠係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二十一時三十分,涉犯酒後駕車肇事事件,而「酒精濃度測定值單」上之施測時間,記載為同日二十二時二十二分,似可據以確認施測時,受測者已飲酒結束十五分鐘以上。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則又記載違規時間為同日二十三時零分。相關證據資料所示結果,顯有矛盾。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就本案有關酒測之各項作業程序,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相關證據資料,呈現矛盾及瑕疵。且有關酒測之重要證物,未隨案附送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恐影響法院對本案酒測結果之認定,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