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教育及文化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國防大學及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案

  • 日期:92-09-18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教育及文化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國防大學及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案。案由為: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文史系陳瓊珠講師於八十一年度、九十年度及九十一年度出國進修案,均違反相關法令,又國防管理學院對教師之管理鬆散,國防大學處置全案失察及失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文史系講師陳瓊珠,自八十一年八月五日至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共出國進修三年十個月二十五日(除第一年留職留薪外,其餘為留職停薪),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渠應服務之義務期間,應為四年十個月二十五日以上,惟查渠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復職,至九十年二月十一日止,共服務四年七個月十一日,未滿服務義務期間。國防管理學院九十年一月十日院教評會,卻依本辦法第四條留職停薪之規定,決議通過陳瓊珠講師自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至聘約有效期間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出國進修,嗣該院九十年二月九日(九十)以教慎字第○三六八號函呈國防大學,該校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以(九○)教澄字第○七○八號令,亦違法發布核准渠出國。
糾正案文復表示: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每學期 (季) 結束二個月內及返國三個月內,應向原服務學校提出講學、研究或進修報告,出國進修者並應附就讀學校之成績單備查。」查陳瓊珠講師未依本法提進修報告,該院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八十九年五月一日簽呈及八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均提出應對陳瓊珠講師之過失議處,惟遲至九十年十一月八日系務會議,仍未決議是否議處。陳瓊珠講師未依法提進修報告、調課不符規定、肆意請假並超過事病假期限,未依法扣薪,未辦理請假手續提前出國或延後返國等情形,均足以顯示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對教師之管理鬆散,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