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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小隊長詹益光,於追緝嫌犯過程中,誤傷民眾邱怡茹致殘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通過糾正內政部警政署

  • 日期:92-06-1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為:九十年九月三日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小隊長詹益光,於追緝嫌犯過程中,因使用槍械不慎,擊中民眾邱怡茹致殘,惟該局未積極進行調查鑑定作業,以明事實真相,嗣後其夫分別向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及自強派出所報案,並向該局督察長陳情,惟均未獲處理;又該局亦未依規定,積極處理邱女慰撫作業,延宕時日近九個月,致生民怨與紛擾,處置核有疏失。由該院送請內政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小隊長詹益光、警員鍾明意及鄭剛旅等三人,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執行路檢勤務,因追緝煙毒嫌犯李吉興時,小隊長詹益光使用警槍,流彈不慎擊中邱怡茹女士(下稱邱女),緊急送往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下稱慈濟醫院)治療,後經該院復健科醫師梁忠詔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診斷:「坐骨神經損傷」,邱女並於同年十一月七日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障礙類別:肢障、障礙等級:輕度)。邱女於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向花蓮縣警察局申請國家賠償,該局於同年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一號國家賠償拒絕賠償理由書,拒絕本案賠償;又陳訴人李奇峰(邱女之夫)雖向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及自強派出所報案,惟上揭單位均藉故未予受理;嗣邱女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向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刻正審理中。陳訴人另於同年七月三日上午向花蓮縣政府陳情,經主任秘書鍾文欽協商決議:「依據臺灣省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醫藥費、撫卹費、埋葬費標準規定,給與一次慰撫金七十萬元,並開立報案三聯單予陳訴人。」經花蓮縣警察局局長張林於同年月九日批:「可」在案,惟陳訴人迄至九十二年五月仍未收到報案三聯單。
  糾正案文復表示: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小隊長詹益光於九十年九月三日追緝嫌犯過程中,因使用槍械不慎,擊中民眾邱怡茹致殘,惟該局未立即向檢察官報告,復未積極進行調查鑑定,以明事實真相,又邱女之夫,分別向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及自強派出所報案,並向該局督察長林清求陳情,惟均未獲處理。且該局未依規定積極處理邱女慰撫作業,延宕時日近九個月,足見該局行事被動推諉,肇生民怨,均有疏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送請內政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