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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公司釋股案,監察院糾正交通部

  • 日期:92-11-18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及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交通部案。案由為:交通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公告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巨額釋股案,偏離原規劃「全民釋股」之精神,復未能將民營化方式、承購對象、讓售條件及相關作業程序,作更周全、公平、合理之考量,有違公平競爭,致迭遭輿論質疑「民營化」淪為「財團化」,顯有未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四項缺失如后:
一、交通部辦理九十一年十二月中華電信公司巨額釋股案,偏離原規劃並經立法院決議「全民釋股」之原則,便宜行事,以巨額即六.五億股為一標,辦理釋股予民間財團,並曲解立法院授權彈性調整釋股之決議,顯有未當。
二、交通部辦理九十一年十二月中華電信公司巨額釋股案,明顯偏頗於擁有相當財力之少數財團,殊有可議。
三、交通部辦理九十一年十二月中華電信公司巨額釋股案,未能訂定同業持股上限條款,並將民營化方式、承購對象,作更周全、公平、合理之考量,確有未盡周延之處。
四、交通部辦理九十一年十二月中華電信公司巨額釋股案,未能考慮案件規模、複雜程度、與準備所需時間,訂定合理之等標期,妨礙公平競爭,亦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