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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國防部案

  • 日期:92-12-18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國防部案。案由為:為陸軍第六軍團五四二旅於八十八年至九十一年間執行演訓任務,因經費撥補不及,部分官兵為達成任務,竟未依採購作業規定,賒欠廠商貨款計新台幣一百四十三萬餘元,釀成軍民財務糾紛,嚴重損害國軍形象;又該旅對所屬幹部監督考核不嚴、保修紀律鬆弛、政戰監察制度未能發揮防弊功效,致發生幹部體罰士兵、假結報經費及官兵自購料件等諸多弊端,國防部及陸軍總部未能深入檢討改進,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 陸軍五四二旅因執行演訓任務,經費撥補不及,該旅所屬營、連幹部未依規定辦理小額採購程序,賒欠商家貨款計新台幣一百四十三萬餘元,釀成軍民財務糾紛,損及國軍形象;另該旅後勤補給作業緩慢,致部分官兵為達成裝備妥善率之目標,竟以自費購買車材料件,違反採購及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國防部及陸軍總部未能適時深入檢討改進,以落實監督管制措施,及健全國軍後勤保養維修制度,均核有違失。
二、 陸軍五四二旅連長馬中天上尉體罰士兵,副營長羅永明少校及連輔導長黃漢君少尉,未依規定反映,後經官兵檢舉申訴,該旅亦未詳盡調查,以釐清事實真相,且懲處程序,顛倒紊亂;另該旅營長黃良誠中校,以不實單據結報費用,並向業者收取金錢,納入私帳運用,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惟該旅未能依法令規定,檢討黃員行政疏失責任;又馬、黃二員,既分別因不實單據假結報經費及體罰案件,遭移送法辦、調職或記大過、不適服現役退伍等處分,但該二員是年考績,竟仍考列甲等以上,明顯違反強化國軍軍(士)官考核具體辦法等相關規定,而國防部及陸軍總部身為上級單位,卻未能有效加以監督,並依規定議處相關主管人員考核不實之責任,均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