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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案

  • 日期:93-01-0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案。案由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係楠梓加工出口區之主管建築機關,無視法令限制,率爾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作興建多功能儲運廠房大樓契約書」,復違法訂定「建築基地使用容積超出法定容積率之回饋辦法」,又未依該辦法計收土地租金辦理回饋,即核准建造執照;另該處未經公開招標甄選程序,逕將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與不具承租資格之中華民國加工出口事業勞資關係協進會,復未依規定,核算土地租金率,並收取保證金,且任意調降法定租金率,以上均核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八十六年十一月間,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受理廠商日月光公司申請增資擴廠,雙方自八十七年二月起,多次召開會議協商,同意採「共同承租合建」方式,分三期擴建,由該管理處提供楠梓加工區和平段二小段七二七號土地,作為建廠用地,興建工程款,則由日月光公司負擔,並於同年十月十二日簽訂合建契約書。惟查楠梓加工區已劃設為乙種工業區,按規定,應實施容積管制,僅能核予日月光公司實際承租建築基地面積最高三00%之容積率,該管理處竟率爾與日月光公司簽訂超出法定容積率之合建契約書,核有重大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八十八年二月,該管理處建管地政科,再就楠梓加工區建築管理實施容積管制乙節簽報,擬定全區總量管制容積率三00%,及各基地如使用容積需高於三00%,則需向該管理處專案申請,經核准後,再移撥公共設施等之容積,惟需提供相當回饋之方案。日月光公司之容積率,迄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使用執照核發時,容積率高達七五0.七七%,竟高於法定容積率二倍有餘,該管理處未依規定辦理回饋,並違法核准建造執照,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