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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戰先生對九二一震災之新台幣二億元捐款部分,非屬應辦理動態申報之財產異動範圍

  • 日期:93-01-07

據報載:連戰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對九二一震災捐款新台幣二億元,依法須向監察院申報鉅額財產異動等語云云。惟查,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相關規定,該筆捐款非屬應辦理動態申報之財產異動,報導內容應係對相關法令誤認所致。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之規定,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議員)、縣(市)長等特定公職人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買賣、互易、贈受不動產或一定期間內,累計交易達一定金額之上市(櫃)股票者,應於異動後一個月期間內,向該管受理申報機關申報。又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二規定,「累計交易金額」係指公職人員買進、賣出上市(櫃)股票之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依上開規定,須辦理動態申報者,係一定身分之公職人員,關於不動產及二個月內累計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之上市(櫃)股票。
連戰先生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係以副總統身分,向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申報定期財產,並刊登於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專刊第七十九期。至於報導中所指:於同年十月連戰先生對九二一震災之新台幣二億元捐款部分,非屬應辦理動態申報之財產異動,報導內容應係對相關法令誤認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