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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彰化縣政府案

  • 日期:93-01-0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彰化縣政府案。案由為:彰化縣政府辦理「彰化市公兒二地下停車場」、「彰化市陽明國中運動場地下停車場」及「員林鎮員林國小運動場地下停車場」等三案,經核有規劃設計不當、缺失改善延宕、設備維護管理不力、設備閒置、停車使用率偏低及投資效益嚴重不彰等缺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政府為解決台灣都市交通壅塞與停車不易問題,由交通部自八十年度起至八十九年度止,分年編列預算,補助地方各縣市政府辦理停車場興建,彰化縣政府辦理陽明及員林停車場,規劃評估過於樂觀,又未能參酌社會經濟狀況之變動,嚴謹審查,致實際執行與預估顯有落差,該二停車場非但未能達到原先預期之經濟效益,以充盈國庫,反成為政府財政上之負擔,並造成政府公共投資浪費,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該縣政府辦理公兒二停車場,事前未經專業單位詳細規劃評估,耗資六千六百九十五萬餘元,興建完成後,亦迄未開放供民眾使用,至今閒置已六年餘,且現仍停滯於建設局與文化局間之移交冗長程序,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