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經濟部案

  • 日期:93-01-20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經濟部案。案由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經濟部辦理「一體車輪」採購案,交貨迄今長達六年,仍未結案,核有未盡職責、效能過低等情,影響鐵路車輛用料及政府權益,洵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於二個月內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合約規範第三.二節:「車輪運抵台灣後,將由買方進行檢驗測試,且該檢測費,亦應由買方負擔,若無法通過測試,或甚至於台鐵局工廠內加工,且在裝置於車軸之前,發現有任何瑕疵,原製造廠或在台代理商,應在接獲買方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原製造廠就瑕疵部分,完成換貨手續。」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批一千七百九十六只車輪,運抵台鐵局高雄材料廠交貨拆櫃時,竟發現其中一只破裂成三塊及部分受潮及銹蝕,翌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批一千三百零四只,亦發現有受潮銹蝕及包裝散落等情。台鐵局及代辦機關竟延宕六年,於爭議是否辦理檢驗或退換貨及洽商索取檢驗費用等事宜,迄今未能結案,致影響鐵路車輛之用料,台鐵局及經濟部亦坦承未積極辦理本案之缺失,相關單位貽誤公務,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台鐵局未能確實掌控本案交貨期程,又任置車輪於戶外,致生銹蝕,徒增檢驗費用之支出,及辦理退換貨與索賠等責任釐清之爭議,且因遲未驗收,影響車輛供料,致衍生緊急空運費之不當公帑支出,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