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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教育及文化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案

  • 日期:93-01-20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教育及文化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案。案由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三期氟化鈣貯存設施及力行三路周邊工程」,未依都市計畫,辦理用地變更及取得建築執照前,即先行發包施工,未詳實評估貯存規模及依規定辦理展延工程合約,顯有疏失;其上級機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對所屬機關之重大投資開發計畫,未依法善盡監督審議之責,坐視該等計畫變更頻仍、完工期限展延,致財務未盡效能,亦有怠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三期氟化鈣貯存設施及力行三路周邊工程」,計畫期程,固屬窘迫,惟該局未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取得建築執照,逕行規劃設計發包施工,且發包前會簽內部建管單位,即知基地內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與機關用地,用途不盡相符,卻遲未積極辦理用地變更,核有疏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國科會於計畫之初,未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善盡審議之責,實質審查所需貯存容量,甚且亦未要求所屬科管局,針對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與都市計畫書規定不符一項,於申請建築執照前積極辦理變更,坐視該計畫後續施工變更頻仍、完工期程再三展延,且該緊急處理設施主體工程,迄未完成,距離發揮緊急貯存功能之計畫完工期限,已逾二年,顯無任何投資效益,核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