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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彰化縣政府案

  • 日期:93-01-20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彰化縣政府案。案由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中山高速公路新竹至員林段拓寬工程第四七一標(王田至彰化段),工程執行進度未嚴密控管,嚴重延宕計畫辦理時效。彰化縣政府未密切配合高公局用地取得作業時程,肇致工程延宕、廠商求償。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高公局之地下管線竣工資料,與現況不符,致工程延宕受阻,嗣審查管線就地保護設計資料及辦理施工時程,亦有延誤。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工程於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開工後,依合約規定,高公局應於八十五年九月底前,提供彰化交流道拓寬所需用地,惟彰化市第二果菜市場陳情,要求路線更移,續經都市計畫變及用地徵收作業,八十八年二月始取得彰化他交流道改善工程用地,約百分之九十,復因中華工程公司要求重新議價,及對於用地延誤取得,增加之管銷費補償協商,延遲至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始進場施工,由於高工局未依合約規定期限,提供工程用地交由承商施工,工程執行進度未能嚴密控管,爭議未迅速處置妥適,致工期展延至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始完工通車,較原定完工期程,落後長達六年之久,嚴重延宕計畫辦理時效,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高公局之地下管線竣工資料,與現況不符,致工程延宕受阻,嗣審查管線就地保護設計資料及辦理施工時程,亦有延誤,核有違失。高公局施工發現中油管線後,未迅速妥適處置,致展延工期長達五五六天工,亦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