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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3-02-1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未落實考勤執行,致生各火力發電廠員工上下班,委託代打(刷)卡、員工請假、輪休或換班為空班未出勤,仍有打(刷)卡等違規情事。又各火力發電廠歲(大)修期間,未配合工程進度,妥適調度人力,因而維護保養及管理部門人員,仍有固定報支加班費情事;復台電公司交接班作業,未依規定,報請經濟部核定,卻自訂標準,報支加班費及該公司未依規定懲處,肇致考勤及獎懲制度徒具形式,紀律嚴重鬆散。經濟部身為主管機關,對於上開違規情事,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均有不當。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電公司部分輪班人員,平日上下班委託代打(刷)卡情形嚴重,員工請假、輪休或換班為空班未出勤,仍有打(刷)卡紀錄,部分甚且涉有偽造出勤紀錄、虛報加班費、誤餐費及各項加給情事,又接班人員之打卡上班時間不實,該公司各火力電廠員工上班出勤,亦有集體委託代打卡情事,顯見台電公司未落實考勤管理制度,致生員工上下班及加班刷卡異常情形,且對加班控管制度,確有疏漏,經濟部對於該公司各火力電廠相關考勤規定,亦有監督之責,均應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復表示:台電公司對於所屬各火力發電廠屬員,未依規定親自打(刷)卡情形,該公司未即時糾正,甚且對於委託打(刷)卡情形,未予通盤檢討,依規定懲處,卻以員工對舊有行為模式,未能適時予以調整為由,以投票方式,另訂懲處標準,予以處理。顯見台電公司考勤管理機制鬆散,除漠視該公司獎懲規定外,復對於發生嚴重考勤違失之人員,另訂輕微之處分標準,或未予懲處,致考勤及獎懲制度徒具形式,紀律嚴重鬆散,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