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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於本(二十四)日上午召開「憲改之監察院定位與職權」諮詢座談會議

  • 日期:93-02-24

監察院於本(二十四)日上午,召開「憲改之監察院定位與職權」諮詢座談會議,由該院憲政研究小組召集人李委員伸一主持。出席之學者專家包括:胡教授佛、李教授鴻禧、高教授朗、陳教授新民、劉教授宗德、蘇教授永欽,並有多位監察委員出席,錢院長亦到會致詞。
  胡教授佛首先指出:現行憲法包括我國立國之精神,政體的結構、人民的權利等等。談到憲法,就要尊重歷史的過程與文化,一般都說西方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其實不盡然,沒有兩個國家政治制度是完全相同的,其都要符合國家自己實質的需要。最近十幾年來,如何使民主治理發揮功能,是學界研究課題,要有獨立的監察權存在,是時代的潮流。胡教授引用前監察委員陶百川先生的文章,認為監察院不僅應繼續存在,且更應發揮功能。胡教授並主張廉政署及人權委員會應設於監察院。
  高教授朗表示:憲政爭議主要是因為意識形態所致,以及媒體對監察院只打蒼蠅、不打老虎之批評,總統大選後,憲政結構之重整,並非易事。但是,監察院在未來幾年,應扮演更積極之角色。在現狀未改變前,監察院需注意者為:(一)糾正權之行使,不宜介入太多;(二)全部心力應放在重大違失案件之調查與彈劾;(三)加強與各政黨之互動。除非有更迫切的論據,不如維持監察院現制。高教授認為,更重要的是要從監察委員提名資格、審查方式與任期著手改進,如改為只得擔任一任,任期十二年,被提名人應符眾望,並具專業、公正與超然形象。
  蘇教授永欽指出:監察院具有紓解民怨,及嚇阻行政機關違法之功能,並主張應從功能重疊與功能限制方面去突破,監察院應發揮其外部監督之角色,將重點置於政府施政制度面與執行面的調查、彈劾,而非只針對個案調查,並加強審計與陽光法案案件的處理。
  陳教授新民認為:監察院應讓社會認知其有存在之必要,陳教授以清朝官場最怕御史為例,其主要原因在於御史深具風骨,對朝野矚目案件,依法力爭。陳教授期許監察院對社會重大爭議案件不能缺席,以突顯功能。對於監察院未來如需轉型,提出三種模式:一、肅貪總署,像新加坡之肅貪調查局。二、肅貪之外,增加法律、政策執行之監督角色。三、全面性監督角色,涵蓋政策之監督。陳教授認為宜採第二種模式。陳教授並認為監察院對涉及法律爭議之重大案件,應迅速反應。
  李教授鴻禧則強調:彈劾權在西方傳統裏,只是國會職權之一小部分,而且只追究政府官員之政治責任,並且由具民意基礎之國會議員行使。至於官員之法律責任,則由檢察系統處理,其他行政監督只是政府職能之極小部分,不適合獨立出來,與立法、行政權相提並論。
  劉教授宗德表示:從民國初年臨時約法引進法國制度,設立平政院談起,認為監察院之存在,係憲法傳統。劉教授並分析監察院彈劾、糾舉、糾正與審計四種功能,主張應於監察法內增列「人民陳情」之相關條文。
至於最近引發國內紛擾之中央選舉委員會與部分地方選務機關,就公民投票與總統大選一併舉行之爭議,多位學者專家期許監察院發揮更積極與穩定之功能。
張德銘委員從管理功能的角度,說明立法部門是規劃設計單位,行政部門是執行單位,監察部門是控制、監督、驗收單位,也是一個外控單位,三者不可或缺。他並認為,什麼政治制度最好?只要合我們用,就是最好,不一定要去抄襲外國的制度。
最後,主席李委員伸一結論時指出,監察院之設立,不但有其文化歷史淵源及背景,而監察權行使多年,在整飭官箴、維護人權及紓解民怨上都有其功能,只是不善行銷,以致績效未廣為大眾所瞭解。今日與會學者專家發言角度與立論或有不同,但均對於監察院之職權與功能多所期許,爾後本院將記取建言,逐一研究落實,並加強與立法院與政黨的互動,以及與外界之溝通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