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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林委員時機、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行政院及行政院衛生署案

  • 日期:93-03-16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林委員時機、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行政院及行政院衛生署案。案由為:政府行政部門未能適時妥善管理薰香精油產品,肇致消費者灼傷意外事件頻傳,嚴重危害消費大眾安全與健康,經核行政院暨所屬衛生署,在薰香產品之管理方面,確有諸多疏失之處。經該院送請行政院督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自九十年年底迄九十二年八月,短短二年的時間,即接獲十位因精油爆炸燒傷之個案,從四歲的幼童到八十一歲的老翁,都因此而飽受燒傷所帶來之身心創痛。對於消費者使用薰香精油產品接連發生灼傷事件,造成多人受害之資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迨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始召開會議研究對策,並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以行政院名義,於同年九月五日指定衛生署為「精油」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足見行政院對消費者受害事件反應有欠敏捷,無論資訊掌握與回應速度,均遠遜於民間團體與新聞媒體,又受害者寧願求助於民間團體或訴諸媒體,自力救濟,更凸顯出政府相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不足,與申訴管道(消費者服務專線、書面申訴、服務中心)未廣獲民眾信賴,亟待改善。
糾正案文復表示:衛生署於受命主政後,並未完全化解消費者因對薰香精油產品不了解,及部分廠商不實廣告之誤導,身陷無辜幼兒及老人於不可預期危險之中,導致意外傷害依舊發生。核其迄未積極主導,究明歷次消費者使用該產品,發生傷亡事件之確切緣由,無從釐清發生危害事件真相,亦未彙編相關危害案例報告,無以記取教訓,引為鑑戒,防杜同樣災害再度發生,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