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張委員德銘、李委員伸一、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及台北市政府案

  • 日期:93-03-16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張委員德銘、李委員伸一、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及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北市立和平醫院、私立仁濟醫院,相繼爆發院內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簡稱SARS)之事件而封院,繼台北市華昌國宅,亦傳出疑似社區感染SARS案例,且國內SARS通報、死亡案例與日劇增,引發社會大眾惶恐不安,顯見斯時疫情已經蔓延失控;經核行政院衛生署(含疾病管制局)、台北市政府(含衛生局)處理上開疫情之預警、通報、管制、應變等諸般防疫行政措施,均涉有違失。經該院送請行政院督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衛生署及疾病管制局對於SARS病毒散播之警覺性不足,初期未能積極落實防疫工作,致疫情淼漫失控,核有疏誤。
二、 疾病管制局對於和平醫院爆發重大院內感染事件,係經由體制外管道獲知,凸顯由下而上之疫情通報體系嚴重短路,監測機制功效不彰,殊有欠當。
三、 衛生署界定SARS之診斷定義,過於保守僵化,未配合世界衛生組織同步更新,致部分症候明顯者,仍被排除,乃衍生後續誤判病情或隱匿疫情之爭議,核有未當。
四、 衛生署越俎代庖,裁罰違規醫院,便宜行事,於法未合,紊亂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權責,顯有失當。
五、 衛生署就該院前案糾正「院內感染控制」相關缺失後,迄未有效建立外控機制,醫院仍形式化虛應故事,未能落實督導查核工作,顯有疏失。
六、 衛生署釐訂SARS防制標準作業程序失諸遲緩,徒以公文要求地方政府進行抗疫,卻乏明確指引與實質支援,致整體防疫作為鬆脫失序,亟待改善。
七、 衛生署未能適時指定專責醫院,以集中治療SARS病患,統籌調度負壓病床之機制亦失靈,且未善用民間醫療資源,核有規劃欠當、調度無方、整合不力之疏失。
八、 台北市接連發生和平、仁濟、中興、關渡、陽明醫院及華昌國宅,感染SARS事件,造成重大防疫漏洞,核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對於全市醫政及防疫業務,督導欠周,院內感染控制作業疏於查察,洵有未當。
九、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逕行指示市立醫院轉診SARS病患,核與法令有悖,亦與該局先前函示自相矛盾,復未恪遵病床調度規定,切實騰空呼吸道隔離病房,致疫情爆發時,隔離病房不敷需求,顯有違失。
十、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兼負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重任,卻對和平醫院封院之規劃欠周,配套不足,任令院內指揮體系渙散失據,復未督飭該院落實隔離管制措施,引發院內脫序亂象與感染疑懼,殊有未當。
十一、台北市政府對於和平醫院封院所採行之配套支援不足,且就地隔離措施欠當,召回醫護人員目的不明,程序草率混亂,徒增院內交叉感染之疑懼,引發抗議與脫序亂象,貽笑大方,確有可議。
十二、有關SARS是否列入第四類法定傳染病,與疫情之發布,均屬中央之權責,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未循行政體系,建議或取得授權,逕行訴諸媒體發表,僭越應有之分際,實有未洽。
十三、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未及時提供SARS應行居家隔離名單,簽辦公文疏脫延宕,行政效率及相關管考功能不彰,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