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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屏東縣政府案。

  • 日期:93-04-0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屏東縣政府案。案由為:屏東縣政府為恆春古城之管理維護機關,卻未能積極任事,有效協助恆春鎮公所處理恆春古城保存區腹地徵收、撥用及違章建築拆除工作,明顯怠忽職責。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恆春古城建於清光緒元年(西元一八七五年),係依照縣城之規模與格局建造,氣勢不凡,為台灣在清朝末期城池之代表作,迄今已有一二八年。恆春古城及城牆至今保存仍甚完整,在國內可謂無出其右者,並經內政部指定為二級古蹟(包含四城門及城牆),無論從古蹟維護或觀光發展之角度來看,皆為非常重要之潛力點。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有鑑於此,乃積極推動恆春古城維護及周邊景觀改善計畫,但其中牽涉古蹟保存區腹地徵收、公有地撥用及違章建築拆除工作,以及恆春古城修護等相關問題。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定有明文,古蹟由所在地地方政府管理維護之。恆春鎮公所為解決上述問題,於九十二年起即不斷函請屏東縣政府、內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相關機關,協助辦理恆春古城保存區腹地徵收、撥用及違章建築拆除工作。案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與內政部分別函示,該古蹟倘為國有,應由屏東縣政府辦理撥用後,再依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委請恆春鎮公所管理維護。此外,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明定,違章建築之認定拆除,係屬縣(市)政府權責。而恆春古城古蹟保存區內國有土地上違章建物,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及恆春鎮公所,先後函請屏東縣政府建設局派員拆除,但該局迄今尚未派員執行勘查及拆除工作。綜上,屏東縣政府為恆春古城之法定管理維護機關,負責恆春古城之管理維護工作,然卻未能本主管機關權責,積極主動任事,有效協助恆春鎮公所處理恆春古城保存區腹地徵收、撥用及違章建築拆除工作,甚至藉詞推拖,明顯怠忽職責。
附糾正案全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