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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內政部消防署案。

  • 日期:93-05-05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內政部消防署案。案由為:內政部消防署九十二年辦理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事前未能詳查廠商實績及履約能力,復未考量國內以往並無類似規格救護車承製及大量訂購之事實,致廠商不僅驗收無法通過,亦無法在履約期限內完成交貨,造成解約、重新招標及採購延宕之缺失,承辦單位審查資格過於草率、契約規範擬定思慮欠週,均核有重大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內政部消防署(下稱消防署)九十二年辦理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案簽辦過程中,事前未予詳查廠商實績及所提供車輛規格之正確性,僅憑廠商片面之詞,即倉促認定廠商具有承製及履約能力,顯然失當。
二、消防署九十二年六月辦理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案簽辦過程中,未能考量以往國內並無類似規格救護車之承製及大量訂購事實,竟率爾將履約期限訂為自決標日起二個月內完成交貨,致廠商根本無法在履約期限內完成交貨,顯見當初契約規範訂定思慮欠週、過於草率,殊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