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等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柯委員明謀、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桃園縣政府案。案由為:台灣高速鐵路工程桃園青埔站主線工程及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及桃園縣政府,未能善盡主管(辦)機關監督查處之責,置任承包商違法(約)棄置剩餘土石方及回填不適用材料,嚴重損及公共工程品質與政府形象,核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台灣高速鐵路工程桃園青埔站主線工程(C215標)承包商,未依核定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執行運送作業,擅自變更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地點,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與台灣高鐵公司承包商之間,雖無合約之權利與義務關係,然對於台灣高鐵公司是否落實執行所提品質保證計畫、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及相關作業程序,仍負有監督查驗之責,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於八十九年十一月至九十年上半年間,辦理多次品保查驗或定期稽查作業,卻仍未能發現高鐵桃園車站主線工程C215標承包商前揭違法棄置剩餘土石方情事,顯未善盡監督查核之能事;而桃園縣政府為地方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區域計畫及營造業之主管機關,於接獲公共工程主管機關舉發承包商於轄內違法棄置剩餘土石方案件時,卻未能本於前開法令主管機關職責,積極督飭所屬依法即行查處究辦,反一再藉詞推卸、不予處理,斲傷政府公信與形象,難辭怠失之咎。
二、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之整地及共同管道等公共工程,相關機關人員及承包商究有無涉及超挖竊取盜賣卵礫石,並回填廢棄土牟利等刑責,雖猶待檢調機關為事實之偵查與認定,然各標整地及共同管道工程之回填土中,除第一標外,經實地試(開)挖結果,皆有回填「不適用材料」之事實,且為工程主辦機關及承包商所不爭。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為工程主辦機關,未能督飭所屬依據契約書施工規範及監造計畫書等規定,善盡施工監督與查核之責,置任承包商違約回填不適用材料,危害公共工程品質,經民意代表及檢調機關接獲民眾陳情檢舉介入調查後,始全面查處補救,嚴重損及政府施政形象,確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