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交通部公路總局案。案由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玉里長濱段公路新建計畫」,因路線選擇一再變更,致測量作業遲未完成,影響後續用地取得、工程設計及發包作業;細部設計作業未考量原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事項,致再辦理環境影響差異評估分析,造成整體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近百分之九十;另經費不當流用,提報預算執行率不實,規避獎懲等,均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計畫測量定線作業,由鼎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承攬,契約金額4,800,000元,契約工期二四0日曆天,工作內容包括路線規劃選線、路線測量與路線設計、路權設計等。鼎業工程顧問公司測量期間,前後計辦理四次現場勘查及六次路線修正,公路總局對於本計畫路線,遲未能確定路線中線、隧道洞口位置多次修正、隧道雙向或單向排水未能確定、隧道段地質鑽探遲未能委外辦理確定路線、部分路段挖填方原則未能確定、路線縱坡多次修正等原因,致多次改線修正,影響測量作業,自八十五年三月六日測量作業開工,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完成驗收,計三年十個月,較原契約工期二四0日曆天延後數倍,後續用地取得、工程設計及發包作業等作業隨之延後,嚴重影響計畫整體執行進度至鉅,該局辦理本計畫測量定線作業,核有效能過低情事。
糾正案文復表示:本案係屬執行中之計畫且仍處開辦階段,有無賸餘數應尚難以確定,該局逕將所編預算,流用至其他計畫,核與預算法第六十三條等之規定不合。另本計畫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一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二項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執行公共建設列管計畫人員獎懲要點」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預算執行率未達九0%者,應受懲處。公路總局提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合計)及九十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九四.一六%及九八.九六%,惟該各年度均有經費不當流用,若將該等流出經費計入可用預算數,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合計)及九十年度預算執行率僅有七六.三0%及二八.八八%,公路總局顯係為規避上開懲處,提報不實之預算執行率,洵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