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司法及獄政等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行政院案。案由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普遍缺乏設立之法源依據,長期以來成為監督管理上之灰色地帶;財團法人營運計畫書及預算書之編列,多未經確實監督,各部會例行性檢查,徒具形式意義,而缺乏督導改進之積極功能;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執行長之任用,多淪為酬庸與安排行政機關高官退休轉任,薪資待遇漫無標準,且普遍有過高現象,部分且有支領兩份薪資情況,以上均有不當。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依九十年一月九日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政務人員給與標準」,中央政府各部部長及其相當職務每月支領月俸及公費一七九、五二0元,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院長每月支領月俸及公費三0四、九二0元;而各部會所屬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執行長支領月薪超過部長級待遇者計有二十一人(經濟部所屬財團法人占十四人,衛生署、交通部及新聞局各二人,陸委會一人),其中有五人較院長級待遇為高,月支薪俸最高者達到六十一萬餘元(衛生署所屬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竟為院長級待遇之二倍,顯示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執行長薪資漫無標準,且普遍有過高現象。
糾正案文復表示:退休軍公教人員擔任財團法人相關職務方面,迄九十三年四月底,經濟部監督之財團法人中,其中有十六個由軍公教退休人員擔任相關職務,合計七十四人,其中領取月退俸者四十七人,領取一次退休金者二十七人。外界常質疑政府部門廣設財團法人,其重要考量之一,即為可安排捐助及監督機關退休之高官,轉任該財團法人而支領雙份薪餉;由上述資料顯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卻成為所謂「退休高官之養老院」,並有自肥之虞,且退休公務人員轉任財團法人,如繼續支領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金,並以實際任職財團法人之資格而領取預算來源實為政府部門之工作報酬,無異一人雙薪,不但與退休制度之設計理念不合,也造成政府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