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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廿三)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國防部案

  • 日期:93-08-23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廿三)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國防部案。案由為:國防部空軍後勤司令部及採購稽核小組等單位,未落實空軍畢琪行政專機發動機器材採購案之驗收與稽核作業,影響飛航安全,洵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國防部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空軍畢琪行政專機係於民國七十七年間採購,現有十一架,主要擔任人員及行政運輸等任務,現由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專機部隊使用。九十一年九月間,因專機任務頻繁,器材耗損量大,致發動機缺裝三具,影響機務妥善,空軍後勤司令部(下稱後勤部)即辦理本案「PT6A-65B型發動機二級行星齒輪等六十九項」器材之採購,惟國防部相關單位辦理驗收與稽核作業未臻落實,影響飛航安全,洵有違失,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 本案承商投標價僅約底價七成,後勤部輕忽購案器材係裝用於發動機之航材,影響飛安甚鉅,竟未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切實要求承商於期限內提出說明,僅當場經承商允諾可誠信履約,即率予決標,復未考量器材生產及運送等合理交貨期程,逕訂三十日為交貨期限,致任由承商以不符合約規範之器材交貨,相關作業均核有違失。
二、 後勤部等單位既迭接獲本案貨品不符合約規定及須謹慎辦理驗收等書面檢舉,竟未查承商偽造相關證明文件,並以裝配過之器材交貨,仍率予驗收,事後亦延誤辦理器材鑑定及文件查證等相關作業,影響專機飛安,核有違失。
三、 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未依編成實施計畫及組織準則等規定,切實執行稽核,致未適時發現本案貨品不符合約規定等弊情,採購稽核機制未發揮功能,洵有疏失。
四、 本案畢琪行政專機因器材耗損影響機務妥善,計採購發動機器材六百五十二件,竟於驗收後十六個月,始確定部分器材裝配過但未使用過,然五百五十六件器材已裝用於五具發動機上,甚有七件器材拆至農用發動機,確有可議,國防部應即檢討相關器材是否適航,以維專機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