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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宜蘭縣員山鄉公所案

  • 日期:93-09-0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宜蘭縣員山鄉公所案。案由為:自五十五年起,宜蘭縣員山鄉公所未配合系爭三七五出租耕地標示變更,辦理租約內容變更登記,致使八十五年宜蘭縣政府辦理農地重劃分配土地之出租耕地面積發生錯誤,衍生後續諸多爭執,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顯有重大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系爭坐落宜蘭縣員山鄉深溝段四五九、四六一、四六三、四六四、四六四之一地號等五筆土地,合計面積為一.0五三0台甲(一.0二一四頃),原為林朝陽等共有,早年由張蒼連與共有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立租約,從事耕作。民國五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前揭四六一地號被分割增加四六一之一、四六一之二地號,六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前揭地號面積,被分割增加四五九之一地號,前揭出租人及承租人,既未於分割後六個月內,申請租約變更登記,員山鄉公所應依規定查明,通知出租人與承租人,申請租約變更登記,或逕行變更登記;但該公所竟疏於辦理,顯有違失。自八十四年起,宜蘭縣政府辦理深洲農地重劃,前揭八筆出租耕地,位於重劃範圍內,但員山鄉公所竟以七十四年舊租約書造冊,送宜蘭縣政府,故不僅漏列分割增加之深溝段四六一之一、四六一之二、四五九之一地號三筆出租耕地,且所列四五九及四六一地號土地,仍維持分割前面積。八十五年宜蘭縣政府參酌該公所原送七十四年舊租約書記載地號,並依土地登記簿記載面積,辦理重劃分配土地之出租轉載,造成張政雄(張蒼連之繼承人)之承租面積短少甚多,員山鄉公所嚴重怠忽職責。
糾正案文復表示:由於前揭錯誤,自八十六年起,承租人張政雄與各出租人間,發生耕地承租面積爭議,經員山鄉公所及宜蘭縣政府一再邀集出租人及承租人調解、調處,乃至移由法院審理,甚至造成陳訴人林文隆,質疑員山鄉公所承辦人偽造文書,員山鄉公所一再怠忽職責,已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