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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雲林縣政府暨斗南鎮公所案

  • 日期:93-02-0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雲林縣政府暨斗南鎮公所案。案由為:雲林縣政府暨斗南鎮公所,未能確實針對鎮公所諸多借貸款與移用款,研擬具體償債計畫,並執行之,致財務困窘猶存;另縣府對鎮公所相關違失人員行政責任查處態度,前後矛盾。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雲林縣斗南鎮公所於八十五年間,辦理第二公有零售市場改建工程,工程款總計約七億八千萬餘元,採自籌財源預售方式辦理,銷售達六成,並完成合約始得開工。工程開工時,已預售房屋一二0間,銷售額亦達六成,後因訂戶中途退購者,計十七間,目前僅剩一0三間,尚餘九十八間未出售,致自有財源不足。工程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驗收完工,鎮公所為償付工程款,挪用「斗南鎮廣停五立體停車場工程」等工程之上級補助款、小型工程已完工驗收未付款、履約保證金等,總計金額為三億三千六百三十八萬元。另有長期借款未償餘額八、八一一萬餘元、短期借貸七、八一0萬元、借墊款二、五五0萬元,負債數頗鉅,財務狀況甚為困窘。
  糾正案文復表示:雲林縣政府暨斗南鎮公所,未能確實針對鎮公所諸多借貸款與移用款,研擬具體償債計畫並執行之,僅賴中央統籌分配款扣還歸墊,或第二公有零售市場大樓房屋「未來銷售款」,為款項償還之來源,杯水車薪,致積欠款額未見起色,財務困窘猶存。又斗南鎮公所相關人員對於鎮庫財務調度與預算收支控制,未能善盡職責,又違法挪用多項工程之中央補助款,違失之處甚為明確,惟縣府查處態度前後矛盾,追究行政責任未能確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