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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林務局案

  • 日期:93-02-0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林務局案。案由為: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依強制執行程序,收回大甲溪事業區第七十三、七十四林班李春生占有林地,係依法行事尚無不合。惟該林地自六十五年間,即發現遭違法頂讓耕作,主管機關遲未積極處理,依相關法令,予以有效制止;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於五十八年清理後,目前出租造林地面積計有一二、二六○.八九一三公頃,惟管理績效不彰,尚有一、二六三.五七公頃出租林地,遭違規使用,未能依規定完成改正造林;林務局經管之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自五十八年清理後,其舊濫墾地面積尚有三、三五六.六二○一公頃,迄未予以清理訂約;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後,迄九十二年又新增濫墾地三、八二二.六九三五公頃,顯見林務局對於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之防止及取締,處理績效不彰,致被占用數量甚鉅,造成國家資源遭濫用、生態環境受破壞等現象等,均核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督導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李春生於六十五年間私自頂讓大甲溪事業區第七十三、七十四林班濫墾地清理放租林地耕作,租地造林人擅自轉讓出租造林地,違反租地造林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林務局自得終止租約,並將其地上物收歸國有,林務局東勢林管處經由訴訟判決確定後,依強制執行程序,收回該占有林地,係依法行事尚無不合;惟該林地自六十五年間,即發現遭違法頂讓耕作,耕作期間並擅自砍除原植果樹,整地種植蔬菜,至九十二年間,占用人仍持續耕作,其間歷時約二十七年,主管機關未能積極處理,依相關法令予以有效制止,顯有怠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按國有林班地之出租造林地,係源自日據時期及光復初期,毗臨交通便利,部落聚集或私有地相連濫墾地,政府為維持墾民之生活與居住,乃於查測清理後,以租地造林方式,辦理訂約放租。迄今數十年來,環境條件重大改變,出租造林地已難符合放租當時背景目的,且在高經濟價值取向之社會環境變遷中,違規使用案件,乃層出不窮、日趨惡化,並成為今日久懸未決之林政管理問題,租地造林違規超限利用。舉其大者如:台北縣坪林地區租地造林違規種植茶樹案、台中東勢地區租地造林地種植柿樹違規嫁接甜柿案、嘉義阿里山地區林班地濫植山葵案、台東事業區第一林班出租造林地違約及違法案、花蓮地區濫墾地清理出租造林地違規種植金針等,顯見林政主管機關疏於管理,租地造林成效不彰。林務局允應儘速訂定執行措施,積極落實出租造林地之管理及森林法第八條規定,俾早日恢復森林生態。綜上,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於五十八年清理後,迄九十二年十月止,出租造林地面積計有一二、二六○.八九一三公頃,惟管理績效不彰,計有一、二六三.五七公頃出租地遭違規使用,未能依規定完成改正造林,洵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