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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漏報如低於總財產百分之五不罰」之報導,該院為恐媒體誤解,特發表聲明

  • 日期:93-01-09

針對媒體報導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漏報如低於總財產百分之五不罰」之報導,該院為恐媒體誤解,特發表聲明如下:
一、 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並無百分之五不罰之規定。
二、 該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就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事業投資等項目,每筆未申報金額在百分之五範圍內,設有衡酌認定情節輕微之參考,惟各該財產逾新台幣二十五萬元者,仍須請申報人加以說明後,再就個案情節,認定是否故意申報不實。
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立法精神,因此公職人員應申報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並在查閱制度下,接受全民之監督。該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經向相關財產所在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結果,對於申報人有申報不一致之情形,均將給予申報人說明之機會,以認定其是否故意申報不實。又該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參酌修正前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申報不實情節輕微不予處罰之例示規定,就各種申報項目,建立內部之審查參考,並對所有申報人一體適用。該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此次係針對媒體所提之問題,舉例說明,而非整體裁量標準,若將之套用於國民黨主席連戰先生漏報海外不動產乙事,恐生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