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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案

  • 日期:93-02-19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案。案由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未(以下簡稱輔導會)確實審查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條件,復未依規定落實定期驗證機制,致多年未返回國內人員及十年內進出國境二百餘次之退除役官兵,每月仍領有就養給與,核與規定有違,易滋弊端,實有重大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規定,生活無著且無工作能力者,得申請就養安置榮譽國民之家,經核就養安置之退除役官兵,應每年定期辦理驗證,未依規定辦理定期驗證者,或戶藉經戶政單位遷出者,予以停止就養,及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戶籍經戶政單位遷出者,經查證屬實,應予停止就養。
  糾正案文復表示:政府為照顧體能傷殘或年老無工作能力之退除役官兵,予以就養安置或給與每月新台幣一三、五五0元。惟查九十二年十月間,輔導會始查出,洪亞福、馬一發、陳炳盛、羅元泉、陳如清等五人已辦理遷出登記,而予停止就養給與,羅怡成、詹藍、陳德光、陳如清等四人,陸續於八十六年出境迄今,均未返回國內,輔導會竟未定期驗證及停止就養給與;又蘇章林自八十二年至九十二年十月,出國次數達二四二次,平均每個月出國二次,且子女均已成年,並具有謀生能力,仍每月領有就養給與。顯見輔導會未確實審查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條件,及落實辦理定期驗證機制,核有違失,該會除應查察本案人員安置就養條件外,並應通盤清查有無類似情事,以落實審查核定,使政府有限之公帑,確實照顧體能傷殘或年老無工作能力及生活困苦之退除役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