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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司法及獄政等四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郭委員石吉、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3-03-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司法及獄政等四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郭委員石吉、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對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未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安全防護措施,遭歹徒裝置設備,側錄存款戶之金融卡相關資料;該行危機處理通報系統、內部控制制度,存有重大缺失;內部管理鬆散,未落實管理階層核定之政策,衍生弊端,情節重大。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灣銀行台南分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分別於九十二年九月六日(星期六)二十三時三十四分、九月十一日(中秋節)上午五時八分、九月十三日(星期六)四時五十八分等時間,多次遭歹徒安裝側錄裝置、針孔攝影機,盜錄存款戶金融卡之資料,惟該分行並未依規定,每日指定人員觀看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帶,以及早發現異常,致予不法之徒可乘之機,得以從容裝置側錄器材盜錄金融卡資料。該分行未確實依規定,辦理自動化服務設備安全防護措施,致遭歹徒側錄存款戶金融卡之相關資料,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台灣銀行資訊室於九十二年十月十日二十三時許,接獲台南分行電告,存款戶之存款已遭盜領,即自行決定自十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起,全面暫停全行金融卡交易,惟未將案情向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管人員報告。該行總經理則係於十日二十三時許,接獲立法委員錢林慧君之反應,始知發生本次金融卡盜領案。該行資訊室面對危機狀況,先則未循內部程序,通報管理階層,逕行處理後,亦未通報管理階層,肇致該行總經理已先知悉本案,而其他相關主管人員,竟均尚未知悉之異常情事。台銀危機發生時之通報機制及本案之危機處理,均未健全週詳,肇致社會存款大眾產生恐慌,核有明顯之疏失,應積極檢討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