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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佈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案

  • 日期:93-03-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佈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案。案由為:八十五年六月十日,許秀雲君開設萬花筒KTV,經營視聽伴唱業務項目,嗣後其於八十六年至八十七年,五度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變更增加酒家業務項目,惟該府未依規定,一次通知應行補正事項,而以諸多理由予以退件。渠不服提起訴願,案經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訴願決定書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該訴願因無人不服而告確定,然苗栗縣政府延宕多年,未依該決定另為處分,復該府未能整合各主管單位審查之法令規定事項,詳為告知許秀雲君,引致紛爭,均有未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許秀雲君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三度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變更增加酒家業務項目,惟因營利事業名稱與原登記名稱不符、尚有欠稅未繳清、營業場所衛生設備及消防設備不符規定、營利事業名稱必須將插用英文部分改為中文等理由,而遭退件。然許君於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將營利事業名稱改為中文之「萬花筒視聽伴唱」,重新提出變更增加酒家業務申請案,又因尚有欠稅未繳,予以退件。嗣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許君五度以「萬花筒KTV」復提出申請時,苗栗縣政府又以其營利事業名稱未翻譯成中文,再予退件。經查苗栗縣政府就營利事業之登記,雖依規定成立商業、稅捐、都市計畫、建築主管單位,組成之聯合作業中心,由商業單位辦理綜合業務,惟對許君之申請,未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詳為審查,一次通知應行補正事項,顯見苗栗縣政府相關單位內部作業,缺乏溝通及協調,因而引發許君不滿,招致怨懟,核有不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苗栗縣政府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收受台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書,該訴願並因無人不服而告確定,該府理應依訴願法規定,依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惟該府延宕多年未予處置,迨許君迭次提出陳情,該府始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撤銷原處分,並請許君檢附相關資料,重新提出申請。顯見苗栗縣政府未於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間內,為准、駁之處分,且於訴願決定後,未將處理情形,以書面方式告知受理訴願機關,處置延宕,效能不彰;又該府檢還許君原件資料,項目數量不清,滋生爭議,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