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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召開諮詢委員會議,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問題進行討論

  • 日期:93-03-15

監察院於本(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二樓第一會議室,召開諮詢委員會議,由錢院長主持。會中,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出席人員包括:該院諮詢委員陸潤康、楊與齡、王甲乙、鄭健才、陳煥生、陳瑞堂、蘇永欽、李念祖及黃肇珩等人。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是否包含故意與過失?被調查人主張不知新法規定,而認其並無違法之故意,此說法是否成立?」乙節,與會諮詢委員皆認為應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另對於該法之適用範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又該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同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包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公務人員之迴避任用,究以二親等或三親等為標準?對此,諮詢委員陸潤康、鄭健才、陳煥生、李念祖等人皆認為:迴避法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二者不能混為一談,迴避法既已規定公職人員迴避任用之範圍為「二親等」,則執法機關不能自行擴張引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三親等」標準。另諮詢委員蘇永欽、楊與齡、陳瑞堂及王甲乙則認為:該二法之規定,任用法「三親等」之規定較迴避法「二親等」之規定嚴格,主張採用「三親等」之較嚴格標準。
至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其他人事措施」,與會法界專家皆贊同法務部所持之見解,即包括技工、工友、臨時人員之僱敪用,皆適用該迴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