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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法務部台灣花蓮監獄案。

  • 日期:93-04-1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法務部台灣花蓮監獄案。案由為:法務部台灣花蓮監獄替代役男林士宜,收受不法利益,購買行動電話手機並夾帶入監,供受刑人使用,該監對於替代役男之勤務監督與生活保護,未盡落實,教育訓練與勤務指導,成效不彰,對雜役之選派考核,有欠嚴謹,進出管制搜身不夠嚴密,舍房安全檢查,確有疏漏,戒護工作顯欠切實,且未落實替代役人員重大事件通報作業規定。已由該院函請法務部督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法務部台灣花蓮監獄(下稱花蓮監獄)管理員,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實施舍房開封之例行性安檢工作,自受刑人所持提袋內,查獲行動電話手機一支及手機用耳機一個、充電線一條,經調查發現:係於花蓮監獄服替代役勤務之林姓役男,收受受刑人之不法利益,購買後夾帶入監供受刑人使用。經該院調查,替代役男係於執勤之際,單獨與受刑人頻繁接觸,受刑人乘機向其套交情,並以給付報酬、招待吃喝誘惑之,致使其心志動搖,鑄成大錯。雖經法務部說明:花蓮監獄替代役男並無單獨擔任戒護受刑人之情形。惟林員卻有空隙,單獨與受刑人頻繁接觸、互動,多次違反規定,提供香菸、檳榔、手機予受刑人,花蓮監獄對於替代役男之勤務監督與生活保護,顯未落實,而替代役男面對受刑人明顯違法(規)之勸誘請求,亦不知陳報反映,顯見花蓮監獄對替代役男之教育訓練與勤務指導,成效不彰。
二、另花蓮監獄對雜役之選派考核,有欠嚴謹,雜役進出管制搜身不夠嚴密,對替代役男進出戒護區之檢查身體,未澈底執行,舍房安全檢查,確有疏漏,行動電話阻絕器,存有死角,戒護工作,顯欠切實。再者,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替代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依規定,向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復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台(八九)內役字第八九八一五○九號函頒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程序須知,所附之「替代役人員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反映層次實施規定表」,本案屬於編號六「重大貪污事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反映到達需用機關(法務部),惟花蓮監獄亦未依該規定辦理通報,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