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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南投縣稅捐稽徵處、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案。

  • 日期:93-04-20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南投縣稅捐稽徵處、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案。案由為: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未踐行應行調查之必要程序,僅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獲案之工程紀錄簿記載概括金額及對象,率然作成補稅及罰鍰等行政處分,顯有不當;另系爭公司(行號)既經稽徵機關認定以得標價九成轉包與下包人員,就該部分既可得確定之成本支出,惟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卻猶以該部分因帳證未經提示,無從計算其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亦有未當。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 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未完成應行調查之必要程序,僅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獲案之工程紀錄簿記載概括金額及對象,即草率作成補稅及罰鍰等行政處分,顯有不當;南投縣稅捐稽徵處對各該下包業者有利之事證未能採認,僅依查得之銷售額核算其銷項稅額,卻未扣減依查得之進貨額計算之進項稅額,不符實質課稅原則及加值型營業稅之本旨,顯有未洽;又該處未詳實查明,逕核認本案係屬「整體轉包」,違反實質課稅原則,殊有未當。
二、 本案稽徵機關既認定孝蓉、宇達、明勇公司及正宏土木包工業四家公司(行號)以得標價九成轉包與下包人員,就該部分既可得確定之成本支出,惟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卻猶以該部分因帳證未經提示,無從計算其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亦有未當。此外,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認事用法,草率粗疏,並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惟納稅義務人卻需負擔行政救濟更正後補繳稅款之加計利息,顯有未洽。